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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梯网》早新闻 今天是2024年3月4日 正月廿四 星期一运动大全100个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4-20 18:49:08    文字:【】【】【

  渡即将结束!距离电梯新检规强制实施还有一个月!你的旧检规电梯完成报检了吗?户至上 服务担当 远大智能交付中心2024誓师暨责任状签署大会隆重举行连续三届!菱王电梯荣膺“2023年政府采购电梯服务十强供应商”等称号!OTIS electric® 8000崭新智能电梯“全新为您”面向城市发展设计梯轿厢顶部脱落砸伤人,物业公司及其他侵权人如何划分责任?广州一市民在小区电梯里抽烟被曝光,起诉邻居侵权被驳回因出具虚假电梯检测报告!山西这家电梯检测公司被处理1

  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已公开发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2月28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副部长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一是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要确保设定的罚款事项能够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二是要求设定罚款应该统筹均衡。针对处罚设定不均衡问题,规定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总的就是,要从设定上解决目前罚款规定存在有不协调的问题,这个主要是对立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一些罚款设定的倍数罚差距过大的问题,规定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针对有的罚款起罚数额偏高、不易执行等问题,《意见》也强调,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意见》也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这主要是解决相邻区域之间标准尽量要统一,避免过大差异的问题。这是对罚款的设定。

  一是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要根据不同区域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对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安全生产、生命健康、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罚款决定要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要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同时要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三是对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提出新要求。明确提出到2024年12月底前,就是今年年底前,对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工作。并且还明确,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对此,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

  一是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了“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同时,提出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了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二是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进行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是通过制定清单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执法指引。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

  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治理?

  一是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一方面,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要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另一方面,就是两个“严禁”,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划了一条红线。

  二是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此提出了全面要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文件抓紧制定、修改、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特别是对于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三是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针对性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举一反三,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四是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一,管好两个“量”。一是清理和规范“存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具体的是要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的结果要分别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近年来,有的省已经开展了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专项清理工作,有的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二是监督和报告“增量”。也就是建立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增加它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严把三道“关”。一是严把法制审核“关”。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审核。要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志,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二是严把技术审核“关”。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主要是要求确保设备计量准确,没有经过依法检定的、逾期没有检定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是严把执法监督“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监控设备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意见》还特别强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执法监督,督促落实到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平稳有序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实施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内,对于监督检验,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各地可以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对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各地结合本地区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合理选择相应检验、检测规则实施相关工作。

  过渡期满后,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均应当严格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进行。对于买卖双方于新版检规发布日期(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 (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相关执业公示网站为本单位的检测人员办理执业公示,网址为:。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情况可登录执业公示网站查询,网址为:。各地承担自行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情况,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执业公示网站登录查询,网站咨询电话。执业公示和查询均不收取费用。

  近日,森赫电梯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Metro Tashkent地铁站项目首批公共交通型重载扶梯在总部园区内生产制造完成,并通过各项检测和试运行,顺利装箱出厂。

  远大智能交付中心于近日隆重举行了2024年奋斗者誓师大会。此次大会不仅是对过去一年辛勤付出的总结,更是对未来一年挑战与机遇的宣誓。智能工业集团总裁王延邦总、国内运营系统总裁邹宽总、组织人事总监唐满昌总以及交付中心总经理王爽总等多位领导莅临现场。国内运营系统总裁邹宽总为交付中心总经理王爽总及各总监领导颁发责任状。总经理王爽为维保经理、维保站长、售后销售颁发责任状。最后远大智能交付中心代表,维保总监杨松,重庆维保部维保经理李国栋,沈阳七站维保站长赵铁刚依次进行了发言。

  2月29日,19届政府采购集采大会在北京盛大召开,菱王电梯作为优秀供应商之一受邀出席大会。29日下午,大会现场重磅揭晓了2023年度全国政府采购电梯优秀供应商评选结果并为获奖企业进行颁奖。菱王电梯凭借卓越的品牌实力、优秀的产品品质,专业贴心的服务以及市场口碑,再度荣获“2023年政府采购电梯服务十强供应商”称号,同时还获得“2023年度政府采购电梯绿色节能优选品牌”、“2023年政府采购电梯最佳服务品牌”等奖项。大会主论坛上,美的楼宇科技电梯市场部部长汤小君向与会的政府领导与采购行业专家分享了美的集团整理实力以及美的楼宇科技电梯品牌的能力优势、设备亮点。

  中国昆明 2024 年 3 月 1 日——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推出全新智能电梯以提升乘客体验。OTIS electric® 8000集智能、节能、安全、体验于一身,适用商业、办公、酒店、基建等全场景。

  奥的斯机电总裁杨擎表示:“OTIS electric® 8000是奥的斯机电的高端智能电梯,创新功能进一步提升搭乘体验、提高安全和能效。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城市面貌快速演变,奥的斯机电为不同市场与客户提供全覆盖的产品组合,OTIS electric® 8000是创新与以客为本的优秀结合。”

  OTIS electric® 8000智能电梯覆盖多种速度和载重,以更多的产品覆盖范围,满足更多的项目需求与场景。

  OTIS electric® 8000配置奥的斯机电OTIS CONNECT™ 物联网(IoT)数字服务平台,远程监控电梯运行,并深度结合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预防性维保、减少意外停梯。同时与更多内外部平台实现对接与信息数据共享,达成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升级后的数字化安全系统帮助识别潜在故障和风险。领先的毫米级定位检测和运行控制解决方案(APRS)能在全井道范围内精准定位轿厢位置,避免位置丢失引起困人。自动救援系统(ARO)则在大楼断电时候,确保乘客无需等待维保人员即可疏散离开电梯。

  OTIS electric® 8000标配奥的斯ReGen™变频技术,可将电梯运行产生的势能转化为清洁能源回输电网,为建筑物其他设备提供电力,再生能量更直接显示于轿厢内的智能物联屏上。

  OTIS electric® 8000的针对乘梯操作界面,推出“寰宇”系列人机产品,设计融入艺术概念,并获得2024年德国iF设计奖(iF Design Award)。该奖项创立于1953年,已成为全球公认表彰优良设计的标志。轿厢设计兼备精致美观与实用,通过不同的轿壁材料和照明的组合搭配,营造多样氛围感,满足不同功能和装饰风格需求。

  2020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邢某与其妻子朱某乘坐小区电梯时,发现电梯轿厢顶部发出异响,邢某遂用手扶按在电梯轿厢顶部,后该电梯顶部铁皮掉落,砸伤其妻子朱某。朱某砸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天水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电梯管理人。后朱某将天水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判决后天水某物业公司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共计若干元。

  物业公司赔偿朱某后,调取监控录像发现,2020年9月23日,工人裴某在运送装修木板时,木板两次直接碰撞到电梯顶部轿厢铁皮,造成铁皮移位下垂。物业公司认为,邢某在发现电梯顶部晃动后,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但其未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尽到恰当管理义务,无故中断管理行为,直接致使本就松动的电梯顶部掉落导致朱某受伤,邢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裴某碰撞电梯顶部的行为直接导致电梯顶部倾斜,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请求判令邢某及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裴某赔偿原告天水某物业公司若干元;2.驳回原告天水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天水某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是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物业公司应做好小区的各项维修安保工作,尤其是保障小区电梯的正常运行。电梯出现故障后,其应在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并妥善维护,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如暂停电梯运行、设置警示标语等方式提示乘梯人以防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同时,电梯使用人员也应爱惜和保护轿厢,避免坚硬物体碰撞厢体,造成安全隐患,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民王女士因在业主群中曝光一业主在电梯里吸烟、长按电梯门等不文明行为,被对方以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为由起诉至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月29日)通报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旗帜鲜明地对不文明行为说不。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女士发布案涉视频和相关言论至小区业主群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小俊的人格权。

  对此,法院认为,小俊父亲确有在电梯内吸烟、用手和身体倚靠电梯门上导致在较长时间内电梯门不能正常关闭等不文明使用电梯的行为。王女士只是将案涉视频和评论内容发布在小区业主群,并未捏造、歪曲事实、刻意传播,亦未恶意篡改、剪辑,也未对小俊或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其发布的相关评论主要是对小俊父亲不文明使用电梯行为进行一定监督和否定性评价,言论中也丝毫未提及小俊,相关评价内容亦未超过必要限度,故王女士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对小俊的侵害。

  经综合审查王女士发布案涉视频和评论的目的、方式、后果,结合小俊父亲存在不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行为过错,并根据关于侵犯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综合考虑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王女士发布案涉视频和相关言论至小区业主群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小俊的人格权。

  山西锦达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锦达检测公司)在电梯检测过程中,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及出具虚假电梯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已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琼市监特设〔2022〕6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暂停山西锦达检测公司在三亚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暂停期限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暂停期满后,山西锦达检测公司需向我局重新提出申请,告知备案后方可继续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近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观前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苏州一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在对太监弄某单位进行每半个月一次的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缺少1月9日后的维保记录。电梯维保人员称已于1月23日开展维保工作,但检查人员调取监控却发现,1月23日,此次维保过程仅持续了10分钟,保养过程中存在未设置安全防护等违规操作,并且根据TSG T5002自动扶梯半月维保项目要求,结合视频内容可以确定实际操作存在多个漏项。目前,观前分局已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观前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梯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电梯维保公司不能让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走过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同时,电梯使用单位作为电梯的责任相关人,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电梯使用日常巡查,加强对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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